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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訂立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 三 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吳修齊為奉行雙親慈悲為懷之庭訓,藉示風木孝思之微忱,特創立財團

         嚴 克讀公

法人吳修齊紀念先  吳    文教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慈 陳氏勤娘

以獎勵優秀清寒學生,救濟貧病殘障同胞,並贊助教育文化暨慈善公益事業為宗旨。

第二條

本法人目的事業如左:

(一)獎學金。

(二)研究貸金。

(三)發展教育文化事業。

(四)救濟貧病殘障同胞。

(五)贊助慈善公益事業。

(六)出版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刊物書籍。

(七)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事業。

第三條

本法人向主管機關立案,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正式成立。

第四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南區樹林街二段253號八樓。

第五條

本法人永不解散,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亦不以任何方式規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全部捐贈當地政府機關。

第二章 財產

第六條

本法人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由捐助人吳修齊及其親族於訂立捐助章程同時提出面額總計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之公司股票作為原始基金。 民國七十七年增加基金新台幣伍佰萬元,民國八十三年增加基金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民國九十七年增加基金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合計本法人財產總額為新台幣伍仟肆佰萬元。

第七條

本法人基金由董事會保管營運。

第八條

本法人永不解散,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亦不以任何方式規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全部捐贈當地政府機關。

第九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條

本法人基金之處分,非依本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議決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處分。

第三章 董事

第十一條

本法人設置董事十五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第一屆董事會之董事由捐助人吳修齊遴聘適當人選擔任,並組成董事會為執行本法人目的事業之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二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第十三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在任期內遇有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所餘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本法人第二屆董事會以後之董事,由前屆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遴聘適當人選擔任之。

第十五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接受管理及營運事項。

(二)財務之稽核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獎學金等事業經費之籌劃分配及核發事項。

(四)業務計劃及有關規章之審議事項。

(五)董事會人事之編制及聘派事項。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本法人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董事會需有董事過半數出席方可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可決議,惟下列特別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途。

三、購買有價證券。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五、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六、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特別事項之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並應於會議前十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十八條之一:

(一)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擬具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會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綠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前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清冊。

七、設立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證明

八、當年度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時,檢附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第十九條

本法人為應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董事會聘任之。

第四章 職員

第二十條

本法人設總幹事一人,秉承董事長命令綜理會務;總幹事以下設组長或幹事若干人協助總幹事處理會務。

第二十一條

總幹事及組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幹事則由總幹事提請董事會核定後聘用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辦事細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獎學金設置辦法等有關規章,均視實際需要另行訂定,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議決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或董事會決議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